1871年普法战争胜利后,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帝国议会也伴随延生。
1919年在魏玛市召开的立宪国民大会确立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共和国混合体制并命名为魏玛共和国。然而,这个自由民主制模式因其内部支离破碎,随着纳粹的掌权而告终,1933年德国走向纳粹专制统治。
1945年后,德国被美英法苏四国占领,在美英法占领的西部地区于1948年到1949年,经选举产生的州议会代表在波恩制定了具有宪法功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吸取历史教训基础上,《基本法》突出了议会民主政体,对联邦总理的任免与罢黜、联邦总统权力限制和联邦宪法法院可剥夺与禁止违宪党派的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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