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审判日本战犯而临时成立的特别军事审判组织。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等8人为审判员。1956年6月至7月,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分别判处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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