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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