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轮银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态兄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腊闭宴排他效力。………………详情 敬请访问:“http://tieba.baidu.com/p/4584061679 ”细问 律-师 他们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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