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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2024-07-01 22:09:02 编辑:join 浏览量:581

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现在的夫妻如果生活不下去就会导致离婚,这种现象在目前看来已经越来越普遍了。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他们在办理离婚时分割价值三百多万的房产,最终只判给男方只2.8万元左右。原因是结婚的时候所购买的房子为一百七十万左右,其中就有一百万是由女方的妈妈出的钱,那么剩下的七十多万就有夫妻两个共同申请了公积金支付,在登记的时候他们有约定,所以女方的比例占到了99%,男方只得到了1%。

合法约定男方认为这个审判不公平,进而向法院再次上诉,他认为女方应该付给自己五十万左右。但是女方也不服气,同样也提出了上诉,小丽认为登记的时候他们是按份共有,这个是属于合法约定。但是男方说他当时同意约定是为了让小丽的父母放心,并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男方获得房屋折价2.8万后来经过二审,判定他们当时所登记的都是夫妻自愿的约定,符合了财产的分配规定,对于这一次的房屋分割,还是要按照他们所签订的协议来进行分。最终房屋还是判给了女方,而女方要支付男方房屋折价2.8万元左右,剩下的贷款都是由女方来归还。

虽然男方非常的不满意,但是这个也是在他们婚前就已经决定签下的协议,婚前财产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所以在签订的时候,希望每个人都要考虑清楚。在我看来,这个男的一点也不值得同情,因为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子,竟然有一百万都是女方的母亲来给他们出,而剩下的几十万元是双方按份共有,证明女方的公积金也比男方的要多出许多,可见当时的男方并没有多少实力,女方在婚前要求签订的合约,是非常明智的决定。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阿强最终却只分得2.8万余元。

事情就是这个男子在买房初期并没有拿出很多的钱来付首付,都是女方出钱来购买,所以法院就根据份额来分配夫妻之间的房产

这样的判决是因为这个男的之前为了讨好自己的岳父,将自己大部分房产份额都转让给了妻子,离婚是按比例分割财产的,所以导致330万房子,他只有2.8万属于自己。

是这样的:该男子结婚的时候丈母娘付了100万的首付,婚后夫妻二人需偿还房贷,已经还了一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是这2.8万元属于该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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