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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2024-02-12 02:18:55 编辑:join 浏览量:622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肢碰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债务肆昌纠纷处理方式有:,第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历雹谈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第二、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三、仲裁法。,第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第五、申请支付令法。,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标签:民法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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