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行为模式所做的划分)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 两种类型: 1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指历、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完整性或确定性程度不同孝逗枣所做的划分) (1)确定性规则:是指任务本已明确规定,无需再巧拆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适用规则)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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