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费补偿和助学谈友或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
1、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含伍款低于告衡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
2、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扩展资料: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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