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①、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②、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③、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胡毕明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承包人
1、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①、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数亮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③、第二百八十二裤告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监理人
1、定义: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2、监理原则:
①、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③、应“公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⑤、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⑥、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包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包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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