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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2023-08-14 22:06:44 编辑:join 浏览量:575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您好,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纠纷主要解决方式如下:

诉讼: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2、法院调解原则 ;

3、处分原则 ;

4、辩论原则 ;

5、支持起诉原则 ;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7、检察监督原则。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二、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不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的10类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许可证管理案件;

4、行政确认权案件;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行政许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及对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1)经济纠纷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

2、民事诉讼

3、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

2、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2)1(2)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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