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158—2009(2009-06-25发布2010-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勇、赵静炜、赵丽娜、叶建军、姚湘江、贾爱萍、王业明、黄金权、陈明均、黄晓东、赵春明、王强等。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
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
标签:摩托车,电动,轻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