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动产信托又分为:
1、建筑物信托。
委托人将房屋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出租或出售。
2、土地信托。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由负责筹集建筑资金,进行房屋建设,出租建筑物,进行管理维修,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收益。
本质上都是投资于房地产产业获得产业发展利润的投资工具。根据投资形式不同可分为债权(固定收益)、股权(浮动收益)以及上述两种投资形式的结合(部分固定部分浮动)。目前因中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借贷,故房地产基金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股债结合或纯股权投资。
1、从管理人角度区分:房地产信托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房地产基金无刚性要求。
2、从组织结构区分:房地产信托投资主体是资金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基金投资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极少数为公司制)。
3、从监管角度区分:信托公司归银监会监管。房地产基金更为复杂,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来看归工商管理部门监管;按股权投资机构来看,1000万以上规模的房地产基金公司在发改委备案;按非公开募集基金来看,归属证监会监管。
4、从风险角度区分:从理论上看两者的主要风险俱来自于项目层面,投资者需自担风险。实际上由于中国特殊国情,信托公司有“刚性兑付”的压力。房地产基金由于管理机构鱼龙混杂,仅有大型机构具有“刚性兑付”的压力与能力。
5、从投资者区分:《信托法》中明确合格投资人资格,且有300万投资额以下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限制。房地产基金无投资人限制,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人数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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