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具有无偿性。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其他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标签:赞助,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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