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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方法”

2023-02-22 13:10:12 编辑:join 浏览量:580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方法”

一般来说,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害性相当的方法。法律分析“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本罪规定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换言之对那此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开枪射击或者乱刺他人的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宜认定为本罪对于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盗窃消防设备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认识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或者由于没有正确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导致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如将使对象物燃烧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对此应当确立的规则是: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却又不能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标签:危险,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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