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
( 一 ) 撤销案件
经过侦查,发现所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7.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
8.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 终止侦查
1.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相关流程
( 一 ) 审批流程
1. 呈批。
①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或《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原来的立案根据和来源,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后发现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处理等。
2. 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终止侦查决定书》。
( 二 ) 送达 、 告知。
1.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送达其家属),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案件移送机关,告知其撤销案件决定,由接受送达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上签收,该副本随案附卷。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3.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送达其家属),告知其终止侦查决定,由接受送达的人员在《终止侦查决定书》副本上签收,该副本随案附卷。
4.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按照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 三 ) 解除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 四 ) 返还相关财产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五 ) 立卷归档保存
撤销案件的所有材料应当立卷保存。
( 六 ) 案情反转处理
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终止侦查决定,继续侦查。
三.检察监督及救济。
(一)因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而 撤案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因对 《通知撤销案件书》 无 异议 而撤案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 三 ) 对 《通知撤销案件书》 的 复议、复核。
1.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2.复核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五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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