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 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有两种:一种是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的行为;
另一种是逆回购协议,是指买入证券一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证券的协议。
回购协议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见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长的。此外,还有一种“连续合同”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回购协议没有固定期限,只在双方都没有表示终止的意图时,合同每天自动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终止为止。
回购协议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
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在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回购协议作为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首先,回购协议借款是银行推行负债储备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银行喜好用回购协议调整储备金头寸。
第二,回购协议所获借款无需提交储备金,这就降低了回购协议借款的实际成本。
第三,由于回购协议下有政府债券等金融资产作担保,资金需求银行所付的利息稍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第四,回购协议的期限弹性佳。回购协议的期限虽多为一个营业日,但也有长达几个月的,而且双方可签订连续合同。在协议不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协议可自动展期。因此,回购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比其他可控制负债工具更容易确定期限的工具。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回购协议两种类型,一种是正回购协议,另外一种是逆回购协议,这在实际中也是运用的比较多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回购协议的主要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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