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章程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三)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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