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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落实“三管三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每个机构都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专职负责人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直到社区、到村,各种机构都要有分管的负责人。
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妨害安全类行为的增加了两个条款,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另一个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对事故单位的罚款和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
八从只“管人”到要“管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十对平台经济人员的安全保障
将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法律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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